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被看護者申請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 
        者。
三、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1人: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申請人資格-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被看護者之配偶。
2. 被看護者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者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 被看護者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
    等。
5.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2.智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3.植物人
8.其他先天缺陷
4.失智症
9.慢性精神病
5.自閉症
10.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 
      燙傷或電傷、天胞瘡、類天胞瘡、紅皮症、各 種水胞症、魚鱗癬、蕈
      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
      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
      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
      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
      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
        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
        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
        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據上流程,得申請外籍監護工者其經醫療團隊照護評估須為『需24小時
    照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下載]。
2. 勞委會指定之醫療機構[查詢]。
3.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組成的方式為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相關人員, 
    醫事相關人員的定義為: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
    藥劑生、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職能 治療師、職能
    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及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等。
4.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須於2日內將評估結果知會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服務窗口[查詢]。
5.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根據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搜尋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照護
    人員。每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推介3人,並將於6個工作天
    完成推介手續。就業媒合結果將於三個工作天後上網,供雇主查詢。
6. 雇主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本國照顧員,不得以下列原因拒絕僱
    用:一、推介人員能力不足。
            二、推介人員薪資過高。 
            三、直接表明欲聘僱外勞。
7.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勞為限。
8. 勞委會核配之外勞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惟外勞工作2
    期滿須辦理展延聘僱申請,工作滿3年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9. 外勞在台工作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可展延一年,同一外勞可在台工作
    至多十二年。

殘障手冊:
1.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2.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
    照護評估。
3.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查詢]。

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殘障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3.被看護者之2吋照片一張。(開立證明時須檢附)

詳細申辦諮詢,請來電05-236-5155
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嘉義市重慶路371號

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費用項目
費用
備註
薪資
NT$17,000
依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NT$2,268/
每日$5674天休假/
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
NT$955/
依投保薪資計算 2個月為一期
就業安定基金
NT$2,000/
向勞委會繳交 3個月為一期
每月合計金額
NT$22,223/
健保費依政府健保局規定為依據(健保費費率於2015/7/1更新)
104年9月1日起,家事外勞薪資以$17,000元公證,104年9月1日之前仍以原勞動契約薪資為主,不做調整。

                                                                                                                                  2015/12/10更新

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配合基本工資自104/7/1調高為20,008元 勞健保之月投保薪資調整


配合基本工資自2015年7月1日起調高為20,008元,
勞保、健保之月投保薪資將調整為20,008元。
  
以聘僱外籍勞工者,投保薪資20,008為例,
勞保費:雇主負擔為1,261/月,外勞負擔為360/月
健保費:雇主負擔為955/月,外勞負擔為295/月


*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雇主、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除外)、65歲以上勞工、未滿15歲勞工等,不參加就業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關於立信

立信人力仲介成立於1992年12月,本身為合法經營政府立案人力仲介,專門協助雇主引進外籍家庭幫傭、外籍家庭看護工、養護機構看護工以及產業外籍勞工

公司具有多年申辦經驗,公司服務產業涵蓋了傳統製造業、高科技業、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等,成立至今,已服務許多家庭和工廠

公司從成立以來秉持著合法經營,全心全力服務雇主的原則,公司注重與雇主間的良性互動,期許達到高品質的服務水準

2015年2月23日 星期一

養護機構看護工申請


申辦條件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  
     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 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
     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
     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
     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
     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詳細申請諮詢,請來電05-236-5155
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嘉義市重慶路371號

應備文件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V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V

本國加護工及勞保卡影本
V
V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V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V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負擔項目
費用
備註
薪資
NT$19,273/
依勞基法和聘僱契約規定
就業安定基金
NT$2000/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勞健保費
NT$2,134起/
依投保薪資計算
膳食費(供參考)
NT$3,500~NT$4,000/
由工廠自行估算
住宿管理費(供參考)
NT$2,000~NT$2,500/
由工廠自行估算
小計(供參考)
NT$28,907~NT$29,907/

膳宿費
(勞工負擔部分)
NT$2,500~NT$4,000/月
法律規定勞工負擔範圍



*勞健保費依政府機關規定為依據,不同年度依照費率將有所調整*







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

申請資格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須為在同一戶口名簿上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家庭成員有符合上述點數者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
小孩年齡
點數
老人年齡
未滿1
7.5


7
90歲以上
1歲以上 未滿2
6
80歲以上 未滿90

5
79歲以上 未滿80
2歲以上 未滿3
4.5


4
78歲以上 未滿79
3歲以上 未滿4
3
77歲以上 未滿78
4歲以上 未滿5
2
76歲以上 未滿77
5歲以上 未滿6
1
75歲以上 未滿76

申請人資格
被照顧者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被照顧者之父母。
被照顧者之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3. 委託合約書

專案申請
一、在台外籍人士專案申聘外籍幫傭辦法
        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外籍人士,得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1.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  
        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
        之外籍人員。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
       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
      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 
        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
        之申請條件。

二、三歲以下之三胞胎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幫傭。
        期滿重招
     1.外籍幫傭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 
        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2.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 
        之三胞胎。

詳細申請諮詢,請來電05-236-5155
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嘉義市重慶路371號

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費用項目
費用
備註
申請代辦費
NT$10000
含申請文件規費及管理等費用
薪資
NT$15840 /
依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NT$2112   /
每日528  4天休假/
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
NT$920     /
依投保薪資計算 2個月為一期
就業安定基金
NT$5000   /
向勞委會繳交 3個月為一期
每月合計金額
NT$23872 /

健保費依政府健保局規定為依據


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

新版就業服務法12/25公佈 12/27生效

小編的話:
未來家庭看護工如果逃逸,只要等三個月就可以遞補了,而產業外勞和養護機構看護也只要等六個月就可以遞補了,對雇主來說是很棒的消息!


配合修法 遞補申請書表27日發布

針對立法院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總統府已排定在12月25日公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27日正式生效,家庭看護工家中發生行蹤不明在27日滿3個月等待期者,雇主即可申請遞補,勞委會指出,外勞申請書表27日當天會發佈。

新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包括「就業服務法」修正第20條、第22條、第40條、第46條、第54條、第56條、第58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7條至第69條條文。

由於牽涉相關子法,勞委會應於6個月內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 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文件」及相關書表。

其中,「就業服務法」第58條新規定,家庭看護工家中逃逸等待期由6個月降為3個月,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6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6個月可遞補。

據了解,依據立法意旨,同時為便民,家庭看護工遞補方式與現行規定相同,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遞補方式,則傾向比照家庭看護工。

另放寬家庭看護工轉換規定,在12月27日後,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被看護者仍有照護需求,可不需重新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同意原雇主可申請遞補新外勞。

至於就服法第40條新規定,增列「仲介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如違反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配合新規定,勞委會近期將啟動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訂立有關人數、比率與查核方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非法仲介賺近億 「阿姨」栽了


聯合報╱記者曾增勳/蘆竹報導


移民署桃園專勤隊追蹤地下人力仲介集團一年多,昨天兵分多路,破獲主嫌「阿姨」陳玉燕為首的人口販運集團,逮捕分工派遣、逃逸外勞及大陸非法打工的男女30多人,查出該集團涉嫌剝削逃逸外勞工資牟利,估計10餘年來不當獲利近億元。

桃園專勤隊長藍慶煌說,去年在桃園縣查獲一起偽變造身分證件非法仲介逃逸外勞案,發現背後有一人口販運集團提供變造證件和仲介逃逸外勞。

警方追蹤一年多,掌握線索後,由新北檢察官楊承翰指揮警方,在台北、新北市及桃園縣的民宅、知名大賣場、百貨公司、飯店和電子工廠,分別逮捕主嫌「阿姨」陳玉燕(女、61歲)及手下6人、逃逸外勞25人及非法打工大陸人5人。

警方查出,陳玉燕開設「威鼎」等清潔公司掩護,利用偽變造身分證件,為逃逸外勞、非法打工大陸人士非法仲介派工,讓這群假派遣工以「合法身分」取得更高薪水,她從中剝削工資每人約1萬2000元。

警方偵辦發現,陳玉燕為首的地下仲介集團,派遣工作均以從事清潔工作為主,非法派工地點甚至包括IKEA、hTC、101大樓等知名賣場、電子廠在內。陳玉燕供承仲介逃逸外勞工作,從中賺取工資佣金。

2013/11/05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8273895.shtml